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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陕西国防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等制度的通知

添加时间:2006-10-18 作者:党政办 字体:[ ] 已被次浏览

陕国职党字〔2006〕40号

各党支部、各系处:
为健全学院管理工作机制,经学院党委会研究同意,现将《陕西国防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等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陕西国防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2.《中共陕西国防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党校章程》
3.《陕西国防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后备干部选拔、培养、管理办法》
4.《陕西国防工业职业技术学院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制度》
5.《陕西国防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党员民主评议制度》
6.《陕西国防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
7.《陕西国防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系(部)党政联席会实施细则》
8.《陕西国防工业职业技术学院中层领导干部管理暂行办法》
9.《陕西国防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先进党组织、优秀党员评选办法》
10.《陕西国防工业职业技术学院中层领导干部考核暂行办法》
 
 
二○○六年十月十八日
 
 
 

主题词:学校  印发  制度  通知
抄  送:院党委委员,院领导。
中共陕西国防学院党委办公室      2006年10月18日印发
(共印45份)


陕西国防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为了贯彻第十二次全国高等学校党建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搞好发展党员工作,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发展党员工作的原则和纪律
1.发展党员工作是党的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持党的生机和活力的需要,各级党组织要把发展党员工作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
2.发展党员工作要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坚持入党自愿和个别吸收的原则,做到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3.发展学生党员要注重在三好学生、学生干部、优秀团员、社团骨干中进行;发展教职工党员要注重在中青年教师、教学骨干中进行。
4.发展党员工作必须严把质量关,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和程序办理,杜绝组织发展中的一切违纪现象。
二、组织发展计划的制定
1.对发展党员工作实行计划指导,是贯彻落实发展党员工作方针,也是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的重要保证,各级党组织都要认真制定组织发展计划,通过计划调控,有效地防止和纠正党员工作中单纯追求数量的倾向。
2.制定计划应坚持质量第一、实事求是、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逐步解决党员结构分布不合理等问题。
3.学生工作党支部、各系党总(支)部要结合学生在校学习时间长短的实际,适时制订不同学制学生党员的发展计划。
4.各党总(支)部要重视青年教职工在发展党员计划中的比例。
5.各党总(支)部每年要研究制定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并及时向党委组织部门汇报,在此基础上形成学院年度组织发展计划。
6.每年计划发展数量应保持大致均衡,原则上按计划发展。
三、加强学生党组织建设和组织发展工作
加强学生党组织建设和组织发展工作,要适应新时期、新形势和新任务的要求,以基层党支部建设为重点,立足实际,常抓不懈。经过艰苦细致的工作,要在我院形成不同学制、不同年级、不同专业有党员、党小组、党支部的学生党建工作新格局。要努力做到两年制学生班级二年级有党小组,三年制学生班级二年级有党小组、三年级有党支部,五年制学生班级二、三年级有党员,四、五年级有党小组、党支部。
四、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
1.各级党组织都要把发展党员工作的着眼点放在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上,要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师生对党的认识,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2.各系处党总(支)部对学生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要尽早着手,从新生入学开始就要选好苗子,加紧培养。在新生入学后的军训期间就开设党的基础知识和如何写入党申请书的讲座,培养学生对党的政治热情。系党总(支)部在学生写入党申请书3个月后,可视其表现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开始培养。党支部要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或党员班主任(也可聘请领导干部、政工干部等为组织员)担任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并采取吸收他们参加党内有关活动、参加党校培训以及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等方法,进行培养和教育。党支部经过6~12个月的培养,可确定为重点培养对象。
3.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日常教育和集中培训。建立班级或专业党章学习小组,完善党校入党积极分子培训体系,形成学院、系、专业、班级不同层次的培训机制,逐步形成层次不同、各有侧重和分工的比较完善的培训教育体制。班级或专业党章学习小组主要抓好基础培训,各系主要抓好重点培训,学院党校主要抓好系统培训,培训可采取多种方式如党章自学小组、网上培训、开设选修课、组织专题报告、开展学术研讨、实践锻炼等,使入党积极分子坚定共产主义信念,端正入党动机。
4.党支部对重点培养对象要进行政治审查,进行函调或指派两名正式党员外调,学生积极分子政审的方式是让重点培养对象协助把外调函寄去父母所在单位党支部或利用假期带回去,让父母所在党组织寄回或本人密封带回。
5.重点培养对象经过6~12个月培养教育后,党支部在听取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研究,召开党支部大会讨论其发展。
6.对于28岁以下的团员,写入党申请书后,团支部应积极向党支部推荐。
7.学生组织发展的具体要求:(1)经过党校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2)学习成绩合格;(3)必须有一次院级先进或系级先进(含两项以上单项荣誉);(4)对于受过一般校纪处分的学生,如考验时间较短,且无突出表现的应暂缓发展。
8.青年教职工从参加工作起,所在党支部、学院青年领导小组就要关心和重视青年教职工的政治进步,注意培养、教育和考察,对35岁以下的青年教师特别是青年学科带头人和业务骨干,要主动找其谈话,引导他们向党组织靠拢,充分发挥老党员对青年教职工的“传、帮、带”作用,经常开展形式多样的组织活动,增强党组织对青年教职工吸引力,并及时组织写入党申请书的职工参加党校学习。
五、预备党员的接收
1.接收预备党员必须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2.实行预审制度。党支部在发展党员前,要向党委报送预审材料,党委组织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填写入党志愿书,按规定履行入党手续。
3.预审材料包括:(1)党支部审查意见。(2)党支部综合考核材料。包括发展对象的个人概况、政审情况、党校培训情况、现实表现及支部对其入党意见等。(3)团组织的“推优”登记表。(4)积极分子考察表。(5)入党申请书、自传、思想汇报。(6)外调的证明材料,学习成绩,党校结业证书,班主任意见。
4.接收预备党员的程序
(1)确定入党介绍人。申请入党的人要有两名正式党员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或由党支部指定。
(2)填写《入党志愿书》。《入党志愿书》的填写要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字迹要公正、清楚,不得涂改,不得隐瞒和伪造,本人填写后,由入党介绍人、党支部、谈话人、分别填写意见并签名加盖印章。
(3)接收预备党员前公示。在召开党员大会前,由党支部对发展对象进行全面考察,将党员条件和接收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
(4)召开接受预备党员的党支部大会。召开党支部大会前,支委会对发展对象《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要进行认真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再提交党支部大会讨论。在党支部大会上,申请人应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以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介绍人介绍申请入党人的主要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支委会向大会报告对申请人审查的情况。与会党员要对申请人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后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正式党员向党支部提出书面建议的,应统计在票数内。
党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5)党员审批前的专人谈话,由院党委委员或组织干部分别与发展对象谈话并写出意见。
(6)预备党员的审批。党员审批决定由院党委做出。审批时必须坚持集体讨论,按少数人服从多数人原则做出决议,审批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应逐个审议、讨论、批准。对党支部上报的接受预备党员的决议,必须在三个月内审批,超过三个月未审批的,党支部要重新复议,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党员审批后要及时通知党支部,支部要及时通知本人被批准为中共预备党员的时间、预备期限、指明优缺点和今后继续努力的方向,并将其编入党支部参加组织生活。
六、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1.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宣誓。
2.各级党组织要按照《中共陕西国防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对预备党员进行严格管理和继续培养、教育,按要求填写《预备党员考察登记表》。
3.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要以不少于两次的文字形式向党支部汇报学习、工作、生活等方面的情况。
4.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党支部应按期讨论其转正问题,并履行转正手续。不完全具备转正条件的,可延长其预备期,延长时间不得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延长后仍不具备转正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5.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本人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党支部委员会审查;党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6.预备党员转正前公示。预备党员转正前,本人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后,由组织部门公示党员基本情况和预备期内的现实表现,公示结果要书面报告党委备案。
7.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上级党组织应在三个月内讨论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及时通知党支部,由党支部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七、本制度由党委组织部门解释。
八、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

中共陕西国防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委员会党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十六大通过的《党章》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党校建设,充分发挥党校的重要作用,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党校是在院党委直接领导下培训党员、入党积极分子的学校;是学习宣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阵地;是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增强党性锻炼的熔炉。
第三条   党校的工作方针: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努力为学院建设一支党性强、作风正的党员队伍和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学生骨干队伍。
第四条   党校的主要任务: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把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特别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活动不断引向深入;有领导、有组织、有计划地培训党员、入党积极分子,结合学院思想政治工作、改革和发展的实际,积极开展工作。
第二章  党校的设置和领导体制
第五条   学院党委在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加强对党校工作的全面领导,把握党校工作的重心和正确的办学方向。
第六条   党校校长由党委书记兼任,根据实际情况,配备专(兼)职副校长。
第七条   党校下设办公室,负责党校的日常工作。党校办公室设在党委组织部。
第三章     教学与研讨
第八条   党校各班次的教学要根据课程规划结合形势任务的要求制订教学计划,对教学目的、教学内容、教学时间、教学方法、教学要求等做出具体规定,每学期教学工作结束,要及时写出总结。
第九条   党校的教学内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特别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的知识和现代科学知识。同时在培训中要紧密结合高等职业教育发展方向和学院发展的实际、结合学院教学和思想政治工作进行研讨,丰富教学内容,提高培训水平,把加强党性教育和党性修养贯穿于党校教学的全过程。
第十条   党校的教学形式要灵活多样,注重改革创新,做到讲授与研讨相结合,讲授与自学相结合,校内学习与社会实践相结合。充分利用现代化教育手段进行教育培训,努力提高培训教育的科学性、思想性,使党校培训教育具有吸引力、说服力、感染力,增强实效性。
第四章  队伍建设
第十一条    党校要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
第十二条    党校教师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即具有坚实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能够胜任教学工作;具有坚定的社会主义、共产主义信念,党性强;作风严谨,言传身教,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第五章  经费保障和基本设施建设
第十三条    学校党委和行政要保证党校每年经费纳入预算计划,保障日常活动经费和专项经费及时落实到位。学校根据院内财务情况,对党校的经费投入力争逐年有所增加。党校经费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党校应有必要的办公教学场所,配备必要的教学设备。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章程由院党委组织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章程》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陕西国防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后备干部选拔、培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的意见>的通知》  (中办发[2000]20号)文件精神,深化我院干部制度改革,培养和造就一支素质优良、精干高效、开拓进取的干部队伍,在干部“四化”方针指导下,贯彻《党政领导班子后备干部工作暂行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后备干部的选拔、培养、管理和使用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的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
(三)民主集中制原则;
(四)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
(五)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六)备用结合,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院院处级后备干部的培养、选拔和处级后备干部的任用。  
第四条 党委按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后备干部的职责。
第二章  选  拔
第五条 后备干部选拔的基本条件
(一)政治条件: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按“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自己的言行,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具有较强的改革意识、创新意识和开拓精神。
2.能积极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政策水平和坚定正确的理想信念。
3.能够坚持民主集中制,具有大局观念和民主作风,坚持原则,敢于管理,民主决策意识强,团结同志。
4.思想素质良好,清正廉洁,敢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以身作则。
5.能积极研究新形势下高等教育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善于总结经验,并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二)业务素质:
1.院、处级后备干部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
2.知识丰富,适应能力强,具有胜任相应职务层次工作需要的领导能力、专业知识和现代化管理知识。
3.善于学习,能不断加强文化知识的学习与专业素质的培养,积极适应高校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的新要求。
4.从事教学、科研部门管理的处级后备干部应具有副高以上职称。
(三)工作能力:
1.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具有较强的管理与组织协调能力,能灵活运用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
2.有较强的语言表达和文字表达能力。
3.能正确理解并扎实落实党的方针政策和党委决议,具有开拓性独立工作的能力。
4.实事求是,注重调查研究,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年龄条件:
院级后备干部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年龄可适当放宽;处级后备干部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具有副高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年龄可适当放宽。
(五)资历条件:
1.推荐的院级后备干部人选,一般应为现任正处级干部,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研究生学历;
2.推荐的正处级后备干部,一般应为现职副处级干部,并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
(六)推荐的院处级后备干部必须身体健康。
(七)院处级后备干部的推荐,要根据学院学科发展、专业设置的需要,注意选拔在本学科、本专业有一定影响的或有发展潜力的优秀人才进入后备干部队伍。同时也应注意选拔在党务管理、教学科研、校办产业、后勤管理等方面有特长和经验的年轻同志。
第六条 选拔程序
院处级后备干部的推荐选拔工作,在院党委的领导下,由党委组织部会同党总(支)部来负责完成。主要采取以下程序:
(一)民主推荐:处级后备干部由院党委组织部会同相关部门召开会议进行民主推荐。
院级后备干部由党委组织部召集副处级以上干部、教代会代表等人员进行民主推荐。
(二)考察: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由组织部和纪检监察部门对推荐对象近年来的工作实绩、管理水平、业务能力、品德修养、廉洁自律以及实践锻炼等方面的情况进行了解,并形成后备干部配备考察意见后报院党委。
考察形式一般采用个别谈话、民主评议、专项调查等。考察结果形成书面材料,由组织部备存。
(三)会议讨论:党委通过召开党委会对后备干部人选讨论确定。院级后备干部确定后报陕西省国防工委组织处认定。
第七条  注意从非中共党员、女性干部中选拔后备干部。
第八条  后备干部的选拔工作可以单独进行,也可以结合领导班子换届、干部调整一并进行。
第九条 对院处级后备干部应明确后备岗位,有目的地进行培养。
第十条 院级后备干部人数党政正职按1:2确定;副职按现职1:1确定。系处级党政正职后备干部根据现岗位按1:2确定;副职按1:1确定。
第三章  培  养
第十一条  列入院级后备干部名单的人员,均应有计划地安排到省以上有关干部培训机构参加学习;处级后备干部由学院党委组织培训。加强政治理论素质培训和思想政治教育,加强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管理知识的学习。学院要有意识地给后备干部多创造条件、多压担子,使后备干部在工作实践当中不断提高理论水平和决策水平。
第十二条  院、处级后备干部要严格执行党委的理论学习计划,按时参加政治理论学习。要系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邓小平理论,深刻领会和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不断提高政治敏锐性和鉴别力,培养驾驭全局的领导能力。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三条  后备干部实行在严格考核基础上的动态管理,适时对后备干部队伍进行调整充实,使后备干部队伍始终保持数量充足、素质良好、结构合理。
第十四条  后备干部的定期考核由党委组织部负责。
第十五条  经院党委认定的后备干部,由组织部统一建立后备干部档案,在考察、考核中形成的各种材料及《后备干部登记表》应及时归档。
第十六条  建立严格的后备干部考察考核机制,全面考核后备干部的德、能、勤、绩、廉。不仅要考核后备干部在八小时工作时间内的表现,还要了解后备干部八小时工作之外的生活和社交等情况,增强考核透明度。
第十七条 经考察和考核,凡不适宜继续作为后备干部培养和使用的要及时调整出后备干部队伍,同时对工作中发现的优秀人才,及时补充到后备干部队伍之中。
后备干部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调整出后备干部名单:
(一)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党风廉政等方面出现问题;
(二)工作涣散,业绩不突出,发展潜力不大;
(三)工作失职,造成较大损失或不良影响;
(四)群众意见较大、威信不高;
(五)由于健康原因,不能担负繁重工作任务;
(六)因其他原因,不适宜作为后备干部。
第五章  使  用
第十八条  后备干部的使用坚持党管干部和统一调配原则。对德才兼备、业绩突出、群众公认的后备干部,根据工作需要,适时任用。
第十九条  提拔和任用干部一般要从后备干部中挑选。学院在学科建设等方面引进的优秀人才不受此条限制。
第二十条  鼓励和支持后备干部参与由组织批准进行的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和竞争上岗等活动。
第二十一条  对于特别优秀的年轻处级后备干部,经党委批准,可不受职数限制,采取“先进后出”的办法予以提拔任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院党委组织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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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制度
 
为有效地进行党内监督,切实加强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建设,督促领导成员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提高领导班子依靠自身力量解决问题和矛盾的能力,特制定本制度。
一、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定期召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
二、参加民主生活会人员为院级领导及党委成员,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
三、民主生活会以交流思想、总结经验教训、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为主要内容。领导班子和个人主要检查的内容是: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等情况;
2.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情况;
3.在思想、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坚持党性原则情况;
4.密切联系群众,解决师生工作、学习、生活中热点问题情况;
5.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情况;
6.前一次民主生活会所制定的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四、民主生活会要做到有的放矢,中心问题明确。
五、民主生活会要遵循团结—批评—团结的方针。
六、民主生活会要充分发扬民主,各个成员要积极开展思想交流,防止民主生活会开成工作汇报会。
七、民主生活会召开前,组织、纪委部门要征求各有关方面对党、政领导班子思想、工作、作风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在民主生活会前反馈给每位班子成员,使民主生活会更具针对性。依据党内外群众意见和建议制定整改措施,向群众公布,接受群众的监督。
八、民主生活会召开前一周,由组织、纪委部门向领导班子成员发送书面通知,领导班子成员根据会议提纲认真准备参加会议书面材料。
九、因故缺席人员需向党委书记请假,并提交发言提纲或发言稿,会后由主持人将会议情况和批评意见转告缺席人。
十、民主生活会由纪委、组织人事处负责会务准备、会议记录和各种材料的汇总上报工作。
十一、本制度由党委组织部门解释。
十二、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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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民主评议制度
  
为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把教育、管理和监督党员融为一体,根据中组部关于建立民主评议党员制度的意见和通知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评议目的
建立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是从严治党,提高党员素质的一项重要措施,是通过制度建设加强对党员进行经常性教育、管理和监督的有效办法。通过做合格党员的教育、民主评议和组织考察、表彰优秀党员,清除腐败分子和处置不合格党员,充分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二、评议内容
1.是否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能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把实现现阶段的共同理想,同脚踏实地地做好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本职工作结合起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2.是否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为推动学院发展作出贡献。
3.是否站在改革的前列,维护改革的大局,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做到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
4.是否切实地执行党的决议,严守党纪、国法,坚决做到令行禁止。
5.是否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艰苦奋斗、廉洁奉公,在个人利益同党和人民的利益发生矛盾时,不惜牺牲个人利益。
三、评议方法、步骤
民主评议党员工作,以支部为单位有步骤地进行,每年进行一次,时间为每年的六月份。
1.学习教育。把坚持党员标准教育同形势教育结合起来。学习内容以党章、“准则”和党内文件为主,学习方法可以多种多样,要讲求实效。
2.自我评价。在学习讨论的基础上,对照党员标准,总结个人在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的情况,特别要检查对深化改革、保持廉洁、加强纪律的认识、态度和行动,肯定成绩,找出差距,明确努力方向。
3.民主评议。召开党小组或党支部会,进行民主评议。先自我总结,然后进行评议。评议中要是非分明,敢于触及矛盾,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还要采取适当的方式听取党外群众的意见。
4.组织考察。支委会对党内外评议的意见,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综合,形成组织意见,转告本人,并向支部大会报告。
5.表彰和处理。对民主评议的好党员,由党支部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进行表彰。对模范作用突出的党员,可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报党委批准,授予优秀共产党员的称号。对评议中揭露的违法乱纪等问题,要认真查明,严肃处理,经评议认为不合格的党员,支委会应区别不同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报党委审批。对党员进行组织处理,应当十分慎重,原则要坚持,方法要得当。
四、加强领导
民主评议党员是对党员进行教育,加强监督管理的重要措施,学院党委直接领导,每年要认真讨论研究,适时作出具体部署,加强调查研究,进行督促检查,及时指导,防止形式主义。党支部要事先了解党员的情况,做到心中有数,并做好必要的准备工作,避免仓促行事。
五、本制度由党委组织部门解释。
六、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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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
 
根据陕西省委组织部陕组发(1997)71号和陕西省国防工委组(1998)04号文件有关规定,做好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严肃党费工作纪律,经院党委会议研究,制定了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
一、党员交纳党费
1.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以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中比较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项目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全院在职党员和离休党员党费应交基数为:当月职务等级工资、10%津贴和3/7津贴之和,即工资前三项之和。
退休党员,按退休时工资前三项之和折合比例数与退休后逐次增加的退休费之和为应交基数。
2.交纳党费的比例。党费缴纳按每月工资(按第1款确定的应交基数)有以下比例规定:
应交基数≤400元          0.5%
400元<应交基数≤600元   1.0%
600元<应交基数≤800元   1.5%
800元<应交基数≤1500元  2.0%
应交基数>1500元          3.0%
3.学生党员和没有经济收入或依靠抚恤、救济为生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1元。
4.流动党员外出期间,凭正式组织关系或临时组织关系,向外出所在地党组织交纳党费。否则,在原所在党支部交纳党费。
5.党员增加工资后,应当从领取新标准工资当月起,以新标准工资为基数,按比例交纳党费;补发工资从补发之月起,按新标准交纳党费。为了便于操作,学院每年元月份确定一次党员交纳党费基数,各党支部按通知基数收缴党费。
6.党员可以自愿超额交纳党费。凡是额满1000元以上党费,全部上交中央组织部;凡是额满500元以上不满1000元之党费,全部上交省委组织部。
7.党员应自觉向所在党支部交纳党费。如遇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委托其他党员或亲属代为其交纳或预交、补交党费,但一次预交、补交的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对不按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二、党费管理
1.党费由党委组织部门统一管理,由专人负责,单立帐户,专款专用,要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
2.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将全院党费自留40%,上缴国防工委组织处60%。
3.党费存入中国工商银行,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
4.学院党委要加强党费收缴和管理工作。党委换届时,要向党员大会报告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接受党员的审议,并每年向国防工委组织处书面报告一次。
各党支部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三、党费使用
1.党费使用范围。党费只能用于党的事业和党的活动。党费的使用范围是:
(1)教育训练党员的补充开支。
(2)党员日常政治理论学习和必要的业务学习资料、订阅党员读物等费用开支。
(3)表彰先进党支部和优秀党员活动费用的部分开支。
(4)对丧失工作能力,有特殊困难党员给予适当救济补助所需要的开支。
(5)党员电化教育管理的补充开支。
2.党费使用原则。使用党费要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做到有计划使用、节约使用。
3.党费使用审批制度。严格党费使用和审批制度,凡一次性开支100元以下,征得党委书记同意,组织部门负责人审批;凡一次性开支在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由党委书记审批;凡一次性开支在1000元以上者,由党委会集体讨论审批。
4.对违反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规定的问题,要严肃查处。
四、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五、本规定由党委组织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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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部)党政联席会议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系党政领导班子建设,规范和完善各系重要问题议事规则和程序,提高各系决策的规范化、民主化、科学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发[1996]5号)、《中共陕西省委关于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陕发[2004]7号)和《中共陕西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普通高等学校系党政联席会议制度(试行)〉的通知》(陕教工组[2004]7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系主任、党总(支)部书记是系的主要领导。系党政领导成员既要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又要团结协作,密切配合,讲党性、顾大局,团结和带领全系党员干部、教职工为系的改革、发展和稳定贡献力量。
第三条  系党政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是系管理决策的基本形式。系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重要问题都要由联席会议讨论决定。联席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系务会议具体负责落实联席会议关于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方面工作的决议和决定。
第一章 会议成员
第四条 联席会议成员由系正副主任、党总(支)部正副书记组成。根据工作需要,系工会主席、党、系办主任、团委书记、教研室主任、学科带头人等可以列席会议。
第二章 议事规则
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贯彻落实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的决议、决定和有关指示精神,研究决定系改革、发展、稳定等重大问题。
第六条   联席会议议题由系主任或党总(支)部书记提出,并商议取得基本一致意见后提交联席会议讨论。联席会议由系主任主持。系主任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党总(支)部书记主持会议。
第七条   联席会议原则上两周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也可适时提前或推后。
第八条   重大事项或重要问题提交联席会议讨论之前,要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认真做好调查研究和各项准备工作。正式讨论议题时,与会者要畅所欲言,充分发表意见。
第九条   与会者对某个议题意见分歧较大时,联席会议不宜匆忙作出决定。待会后继续调查研究,进行充分论证,广泛交换意见后,可重新提交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条 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任何人无权擅自更改。个别人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一级组织反映,但行动上必须顾全大局,认真执行会议决定。
第十一条  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系主任、党总(支)部书记应做好督促检查工作。对重要事项的落实情况,系领导应向联席会议及时报告。
第十二条    系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等,由系主任、党总(支)部书记组织力量在调查研究和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经联席会议讨论后提交系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审议,最后由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系年度工作计划,由系主任提出,经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十三条  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如津贴发放、年度考核、奖惩等)的重要事项,应在征求系工会意见、提交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联席会议作出决定并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联席会议讨论的事项和问题,应认真做好记录。会议记录要有专人保管,以备查询。
第三章 议事范围
第十五条  联席会议议事内容包括:
1.   贯彻落实上级教育部门和学校的各项决议、决定;
2.   制定系改革方案、发展规划和有关制度;
3.   研究专业设置、学科建设、教学改革、科学研究、产业开发等问题;
4.   研究人才培养、毕业生就业、德育教育、素质教育、精神文明建设、学生管理及招生等问题;
5.   研究师资队伍建设、岗位设置、人事调配、晋职晋级、选派外出进修等问题;
6.   制定岗位津贴、奖金分配等方案,研究经费使用和教学设备购置等问题,通报财务支出等情况;
7.   研究部署稳定工作;
8.   除系党支部职责范围内的基层党组织建设、党员队伍建设、学生党建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外的其它应由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和问题。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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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层领导干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干部管理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保证党的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落实,促进我院的改革与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共中央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及省委国防工委对干部要求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干部的管理选拔任用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的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中层领导干部。
第二章 管理权限
第四条 干部由院党委统一管理。党委组织部是院党委负责干部工作的职能部门,在院党委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干部的培养、选拔、考察、配备、考核、奖惩及其他管理工作。
第三章 职务职数
第五条  教学党政领导干部的职务职数配备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根据院内各单位(部门)的机构规定、编制确定,职数一般不超过两职。
第六条  党政机关干部单位人员编制5人以下(含5人),一般配备一职;人员编制6-14人的,可配备一正一副两职。
第七条 特殊情况需超过规定职数配备干部的,须经院党委会讨论定。
第八条  干部任用采取选任、聘任形式。党群系统干部实行委任或选任制,行政干部一律实行竞争上岗的聘任制。中干聘期一届三年,可以连任。
第四章 任职条件、程序
第九条  干部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有履行职责所需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政策水平,认真学习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具有履行职责的政策水平;
(二) 实事求是,走群众路线,认真调查研究,能把院党委和院行政的决定同本单位、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三) 有全局观念和强烈的责任感,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专业水平;
(四) 能正确行使权力,清正廉洁,以身作则,严于律己,办事公道,自觉接受群众的批评和监督,不滥用职权,不以权谋私;
(五)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与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群众基础好,不搞亲亲疏疏,帮帮派派。
要重视培养和选拔任用优秀妇女干部和非中共党员干部。
第十条  新提拔的干部,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一)一般具有八年以上工龄和五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年龄不超过40岁;
(二)由副职提任正职,一般要在副职岗位上工作不少于三年且年度考核均称职以上;
(三)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教学系统主要负责人应具备研究生学历或副高以上职称;
(四)具有干部身份;
(五)提任党的领导干部职务的,还应符合《中国共产党党章》规定的党龄要求;
(六)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七)根据具体职位需要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对新任干部实行聘前公示制。
经院党委会讨论拟任用的干部,先在院内公示,公示期为一周。公示期满后,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组织调查核实确无问题者,按规定程序正式发文任命或聘任。
第十二条  实行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学院对新提拔的干部实行试用期制,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后,不胜任者不予聘用。
第十三条  对现有在职的干部,经考核能胜任工作的,学院予以聘任,但提升职务的要按第十条款要求执行。
第十四条  干部一般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的中青年干部可以破格提拔。
第十五条  提拔任用干部时,在提请院党委讨论决定前,先由纪委提供廉政鉴定意见。
第十六条  注意从非中共党员、女性干部中选拔干部。
第十七条 干部的选拔应注重班子的年龄结构,形成梯队。
第十八条  任用干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民主推荐:由党委组织部负责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推荐和民意测验,经汇总协商后确定考察对象。
(二)组织考察:对已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党委组织部进行严格的全面考察,考察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考察对象一般应多于拟任职务人数。考察采用个别谈话、民意测验、与考察对象谈话等方式,广泛了解情况。考察过程中还要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最后形成综合评定意见。
(三)酝酿:干部人选在讨论决定之前,根据考察结果,组织部向院党委主管组织工作的书记汇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
(四)讨论决定:干部人选酝酿成熟后,提交院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九条 干部的任职经院党委会决定后,由党委组织部拟文。
第二十条  作出任职决定的干部,凡正处级干部由党委书记、院长找其谈话,副处级干部由主管领导谈话。
第五章    免职、辞职、降职
第二十一条  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免去其所担任的职务:
(一)换届选举后,不再担任领导职务的,其原任职务自然免去;
(二)精减机构压缩干部职数而不再担任领导职务的;
(三)试用期考核不称职的;
(四)本人要求辞职或调离经批准的;
(五)当年考核不称职的;
(六)连续三年考核后三名的;
(七)因官僚主义、玩忽职守、工作中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八)违法乱纪,或被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核实,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九)其他原因需要免职的。
第二十二条 干部免职后的管理,依据下列情况进行:
(一)干部免职后返回教学、科研、管理等岗位,按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管理,从事管理工作的,按新岗位管理;
(二)干部免职离职时,按上级有关规定,进行离任经济审计。
第二十三条  中层领导干部的辞职与降职。
(一)个人申请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按干部管理权限呈报审批。党委组织部应在收到申请书的一个月之内予以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若擅自离职的,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二)院党委根据干部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宜担任现职的,通过一定程序劝其辞职;拒不辞职的,应免去现职。
(三)因工作能力较弱或其他原因,不宜担任现职的,可降职使用。降职后的待遇按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四) 降职干部,在新的岗位上工作努力,成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提拔任用。
第六章  教育与培养
第二十四条 干部的教育与培训。
(一)院党委建立干部政治理论学习制度,组织广大干部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提高干部的理论素质;
(二)组织干部认真学习教育理论,拓宽视野,了解党的教育方针政策以及国内外高等教育的发展趋势;学习当代政治、经济、科技、军事和法律,提高干部的组织能力与管理水平;
(三)视工作需要,选送优秀中青年干部外出培训学习;
(四)鼓励中青年干部在职进修与学习,提高学历层次和业务水平;
(五)设立干部培训专项经费,保证干部的教育与培训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十五条 建立干部谈话、诫勉制度。
(一)干部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由组织出面进行谈话或诫勉:
1.党风廉政方面存在问题,在群众中造成一定影响,但尚不足以由纪检、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立案的;
2.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不够,违反党的纪律的,工作中闹不团结的;
3.工作中造成失误,但尚不够降职或免职条件的;
4.领导认为工作不力,主动性、创造性不强的。
(二)干部被诫勉两次后,仍无明显改进者,免去其所担任的领导职务。
第二十六条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有计划、有目的地进行干部换岗交流。
干部交流在系(部)与系(部)之间、系(部)与职能部门之间、职能部门与职能部门之间进行。
第二十七条  后备干部的选拔与培养。
(一)建立一支中层后备干部队伍(具体规定见《陕西国防学院中层后备干部管理办法》)。
(二)对选拔的后备干部要有目的、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培训,院系领导干部负责对后备干部进行教育、培养和帮助。
(三)建立后备干部档案,每两年要结合对后备干部的考核,不断进行调整、补充。
第七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八条  中层干部的考核结合学院年终考核同步进行。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具体考核办法见《陕西国防学院中层领导干部考核暂行办法》)
第二十九条  中层干部考核由党委统一领导,组织、纪委、教代会联合实施。
中层干部届中或任期届满考核时,个人要进行述职。
中层干部考核采取组织考核与群众考核相结合、定性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第三十条 中层干部考核的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并作为干部晋职、晋级、奖励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 中层干部的奖惩,由党委组织部门按学院有关规定实施。
第八章 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  严格执行选拔任用干部的纪律和各项规定。涉及干部选拔任免工作人员,要严守秘密。对于违反纪律规定的,将严肃处理。对在干部的派进、派出、聘任、换岗交流等工作中,拒不执行党委决定的,经院领导谈话后无效者,即行免职。
第三十三条 党委讨论干部问题时,凡涉及班子成员个人或子女亲属时,本人要主动回避。
第三十四条 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打击报复、营私舞弊。
第三十五条 对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实行有效监督:
(一)组织部受理有关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检举、申诉,制止和纠正违犯本办法的行为,对有关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执行。
(二)纪委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对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工作实行检查监督。对违反党纪党规的,进行立案查处。
(三)在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应当坚持党性原则,任人唯贤,严格遵守组织纪律和办事制度,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
(四)领导干部调离岗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交清一切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门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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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进党组织、优秀党员评选办法
 
为了加强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弘扬正气、表彰先进,促进工作,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范围:
1.先进党组织:全院基层党总(支)部。
2.优秀党员:组织关系在我院的正式党员。
二、评选条件:
1.先进党支部条件
(1)积极宣传和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定,能够围绕学院中心工作,创造性地开展党的活动,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团结核心作用,党支部的整体工作成绩突出。
(2)坚持抓好党支部的自身建设,自觉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执行学院党政的各项决议,支部制度建设做的好,组织活动开展的好。
(3)能认真做好党员教育和管理工作,本支部党员、职工能紧紧围绕党委和学院中心工作做好本职工作,为学院的发展献计献策,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发挥的好。
(4)能卓有成效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支部党员和群众无任何违纪违规现象。能积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养、教育,组织发展工作突出。
(5)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桥梁纽带作用发挥出色,成绩显著。积极支持工会、共青团工作,认真组织本支部党员和群众参加学院的各项活动。
2.先进党小组条件
(1)认真组织本小组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用新理论武装党员头脑,不断提高党员的政治觉悟和先进性意识,积极完成支部布置的各项任务。
(2)能定期召开党小组会,引导党员交流思想工作情况,较好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及时收缴党费,定期向党支部反映党员的思想情况和群众的意见、要求。
(3)本小组党员在管理、教学、生产工作中能起先锋模范作用,无教学、生产、管理事故。
(4)积极协助支部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和对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工作。较好地组织和督促党员按时参加党的各项活动,遵守党的纪律,密切联系群众,团结带领本小组党员做好各项工作。
3.优秀共产党员条件
(1)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积极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觉悟高,在言行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理想信念坚定,宗旨意识强。
(2)在本职岗位上,求真务实,乐于奉献,业务能力强,努力工作,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无任何教学、生产事故和违纪行为。
(3)党性强,作风正,模范履行党员义务,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努力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各项任务,在党员和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4)顾全大局,团结、帮助同志,能较好地完成学院、系处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
(5)全年参加党内集体活动的次数不能少于应参加活动次数的五分之四。
三、评选方式及比例:
1.根据评选条件,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评选。
2.先进党支部在全院范围推选,经过各支部总结联评,院党委会审定,先进党支部比例数按照学院支部数的30%确定。
3.优秀党员的评选由各党支部统一组织进行,候选人根据本支部党员人数的名额进行评选,院党委在支部评选基础上审定。优秀党员比例按不超过本支部正式党员数10%确定。
四、评选时间
评选活动一般在每年六月份进行,结合“七一”庆祝活动予以表彰。
五、领导机构
评选工作由院党委统一领导,组织部门负责实施。
六、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门解释。
七、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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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层领导干部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客观、公正、准确地考核学院中层领导干部政治业务素质和履行职责情况,加强管理与监督、激励与约束,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条例》和《陕西国防学院中层干部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考核,是指在学院党委领导下,按照一定程序和方法,对中层领导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考察、考评、核实、评价,并以此作为领导干部任用、管理、奖惩的依据。
第三条 考核工作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客观公正原则;
(三)注重实绩原则;
(四)群众公认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考核学院所有中层领导干部。
第二章 考核的组织领导
第五条  中层领导干部的考核工作在院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
第六条  学院成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考核工作。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由党委委员、学院领导组成,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成员由组织、纪委、教代会代表等人员组成。
第七条  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制定考核方案;
(二)确定考评指标体系;
(三)组织具体考核工作;
(四)提出考核的初步结果及奖惩意见,报党委审定。
第三章 考核方式
第八条  考核采取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
第九条  平时考核由党委组织部门通过定量考核、检查工作、个别谈话、开展调研、参加民主生活会等多种形式和渠道了解考核对象的有关情况。
第十条  定期考核包括年度考核、届末考核。
年度考核主要采取个人总结、群众评议、领导评价、领导小组审定等方式综合考核;
届末考核采用个人述职、民主测评、领导评价、个别谈话、综合考核等方式,对考核对象进行全面详实的考核。
第四章 考核内容
第十一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
(一)德:主要考核政治觉悟、思想素质和工作作风状况;工作责任心、敬业精神和大局意识状况,遵纪守法、克己奉公、廉洁自律状况。
(二)能:主要考核文化素质、理论修养和政策水平状况;熟悉、掌握本部门、本岗位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状况;决策水平、领导艺术和组织管理能力状况;创新精神、开拓意识状况。
(三)勤:主要考核工作的自觉性、主动性和积极性;对本职工作的认真态度和投入程度;出勤率、按时上下班等遵守劳动纪律的状况。
(四)绩: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任务的状况;完成管理任务的数量、
质量和效果;开创本部门、本单位或分管工作新局面的状况;所在岗位和部门对学院改革发展做出的主要成绩和贡献。
(五)廉:清正廉洁,以身作则情况;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的情况;保持和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遵守学院财经制度的情况;贯彻落实廉政责任制的情况。
第五章 考核的程序
第十二条 中层领导干部届末考核的程序为:
(一)述职;
(二)民主测评;
(三)个别谈话;
(四)领导评价;
(五)综合分析,评定考核结果;
(六)反馈。
第十三条 述职和民主测评
中层领导干部应对个人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进行总结,并在一定范围内作述职报告。述职报告应根据考核内容实事求是地总结情况,事实清楚,简明扼要。
考核领导小组根据被考核处级领导干部的工作性质和任务,拟定详细测评指标体系,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民主测评采取量化打分,分类计算的办法进行。
述职和民主测评的人员范围由考核领导小组确定。
第十四条 个别谈话和领导评价
考核领导小组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个别谈话,进一步了解处级领导干部个人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情况。谈话范围由考核领导小组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院领导应对自己所联系的单位和分管部门处级领导干部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作为干部考核结果评定的重要因素之一。
第十五条  综合分析
学院考核领导小组在听取个人述职、民主测评、个别谈话和领导评价的基础上,对中层领导干部的德、能、勤、绩、廉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提出考核等次,写出考核材料,提交党委会。
第十六条  中层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的程序为:
(一)个人总结;
(二)在一定范围述职;
(三)在一定范围人员参加的会议上测评;
(四)汇总考核结果;
(五)在一定范围内公布考核结果。
第六章 考核结果的评定和运用
第十七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十八条  在考核中被评定为不称职或连续三年考核位居后三名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作如下处理:
(一)免去现任职务;
(二)责令辞去领导职务;
(三)降职、低聘或解聘;
(四)停发岗位津贴。
第十九条  考核结果作为评优表彰的依据并由考核领导小组以适当方式向被考核对象反馈。对问题比较突出的干部,应提出诫勉,限期改正。对没有改正错误的,作出调整。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院党委组织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陕西国防学院党政办公室@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