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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陕西国防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添加时间:2006-12-30 作者:党委办公室 字体:[ ]

陕国职党字〔2006〕42号
 

各党支部、系处:

根据中共陕西省委国防工委《关于转发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工作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要求,为了切实做好我院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工作,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强化反腐败方法纠错机制,现制定《陕西国防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工作实施办法》,希望各党支部、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中共陕西国防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工作实施办法
 
为了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全面推进我院警示训诫防线建设工作,根据中共陕西省委国防工委《关于转发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工作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据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和国防工委转发省委《关于全面开展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工作实施方案》,以推进警示提醒、诫勉督导、责令纠错三项制度和机制为载体,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立足教育、着眼防范、关口前移、强化监督,采取“教育+强制”的办法。重点突出“防”字,并进行超前防范。对越过思想道德防线、有腐败苗头和轻微违规违纪的党员干部以及群众有较大反映的部门和党员干部,实行超前防范和动态监督,及时提醒一部分人不犯错误;有效控制一部分人少犯错误或不犯大错误;着力督导犯了错误的人切实改正错误,最大限度地教育挽救犯有一般错误的党员干部,最大限度地保护那些干事创业的党员干部,孤立、打击极少数腐败分子。实行超前防范,及时发现问题,有效纠正错误,形成防范预警机制。预防和遏制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扩大反腐败工作的群众基础,为学院的发展和稳定服务。
二、基本制度
(一)警示提醒制度
警示提醒制度立足于事前防范。是对群众有反映,可能出现不廉洁行为或其它错误问题需要预警的单位和党员干部,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原则,进行提醒和告诫,形成防范预警机制。
警示提醒制度的适应范围主要是:群众有举报、社会上有反映,组织认为有必要告诫防范的问题。如学院重大决策、建设工程项目、较大资金使用、人事任勉招聘、设备器材采购、招生就业、领导干部个人及家庭遇有婚丧嫁娶、乔迁新居、出国考查等事宜有可能出现不廉洁行为,需要事前预警的问题
(二)诫勉督导制度
诫勉督导制度在于动态监督。是对具有苗头性问题以及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或执行政策中出现偏差的单位和党员干部,及时进行纠偏,督察引导,终止其错误行为继续发展,从而形成动态监督机制。
诫勉督导制度的适用范围主要是:党员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洁自律等方面出现的苗头性问题;在执行政策以及改革创新、干事创业过程中出现的工作失误和偏差。
(三)责令纠错制度
责令纠错制度立足于保护挽救。是对已经造成错误事实,构成轻微违规违纪,可给予处分也可不给予处分的党员干部,进行批评训示,强制纠错,使其认清问题危害,切实改正错误,形成保护挽救机制。
责令纠错制度的适用范围主要是:具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所列举的违纪行为,但符合该条例中可不给予处分或勉予处分的;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职责不力、行政不作为、服务承诺不兑现、工作效率低下等,造成一定影响,可不给予处分的;在实际工作中,党委或纪检监察部门认为可不予追究纪律责任的。
三、实施程序、步骤和方式方法
(一)程序
1.院党委及主要领导干部应全面掌握所管部门与党员干部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收集警示训诫线索。对警示训诫对象由院纪委收集掌握、筛选和甄别,涉及中层干部的,报院党委研究确定,涉及一般党员干部的,由各党支部和主管院领导研究确定。
2.院纪检监察处在各项业务工作中,随时发现和掌握警示训诫线索,同时广泛收集其它部门发现的、新闻媒体披露的警示训诫线索。在办理信访、办案和监督检查、党风廉政责任制考核中发现及其他执纪执法机关移送的问题,涉及中层干部的,由院纪委研究并与分管领导沟通后,报院党委确定;涉及一般党员干部的问题由院纪委和所在党支部共同研究确定。
(二)步骤
1.警示训诫对象确定之后,是中层干部的,由院纪检监察处填写《警示训诫对象审批表》,履行审批手续。具体承办人填写《警示训诫登记表》。同时对警示训诫的单位和个人下达书面通知。是一般党员干部的由本人所在支部填写《警示训诫对象审批表》,履行审批手续。
2.确定谈话人、谈话地点和谈话记录人。事前拟定出谈话提纲,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3.警示训诫谈话要在全面了解情况,听取陈述的基础上指出存在问题,帮助分析原因及指出危害,提出改正要求。被谈话人要在一周内写出书面检查或情况说明,明确做出廉洁自律承诺。
4.警示训诫谈话之后,要继续跟踪整改落实情况。警示训诫对象所在的党支部要及时了解上报整改情况。对警示训诫后仍不纠正错误者,要按规定进行组织处理或处分。
5.建立警示训诫材料和资料立卷归档制度。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将有关资料归入干部廉政档案。
(三)方式方法
1.警示提醒方式。对群众有举报,社会有反响,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有腐败苗头和倾向问题的党员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上以询问告诫的方法于以警示和提醒,通过发提醒通知书、询问涵或进行信访约谈、提醒谈话等多种的方式告知应该注意的事项和问题,提出要求和希望。
2.诫勉督导方式。主要针对改革,干事创业和具体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本着暨纠正偏差和失误,又保护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的目的,以督察引导、勉励帮助为主要方法,通过发督导通知书、纪检监察建议书、或进行诫勉谈话等方式,告知存在的问题,提出明确要求,终止错误行为。
3.责令纠错方式。主要针对轻微违纪行为和一般性错误的问题,本着有错即改的原则,以批评训示,强制改正为主要方法。同时加强督促整改,跟踪回访等后续监督措施。通过发纠错通知书、纪检监察建议书,或进行诫勉训示谈话等方式,指出存在问题的性质、危害,剖析错误根源,责令纠正错误。造成危害的,必须采取补救措施,挽回损失。
4.织处理方式。建立警示训诫防线辅之以调离岗位,责令辞职,予以免职等组织处理办法。
四、监督整改
1.警示训诫涉及的问题,警示训诫对象必须做出说明,问题属实的,必须做出整改承诺。实施单位应当跟踪回访,督促整改。
2.对警示提醒对象,提醒后如群众仍有反映,问题属实的,可转诫勉督导、责令纠错;构成案件的,应立案查处。
3.对诫勉督导对象,如整改不力、错误蔓延的,转责令纠错或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立案查处。
4.对责令纠错对象,视情况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整改期限一般不超过2个月;确需延期的,不超过4个月。整改期满,通过个别走访、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及时了解警示训诫对象整改情况,做出结论。
5.责令纠错对象,在整改期限内,不得评先评优、提拔使用;责令纠错情况应及时向对象所在单位通报,并将结果存入个人廉政档案。整改期满,错误没有得到纠正,并继续蔓延,构成违纪的,转立案查处或组织处理。
五、工作纪律和要求
1.党员干部接受警示训诫谈话和函询,必须如实回答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回复组织函询;不得对反映问题的人进行追查,更不得打击报复。对违反者,必须严肃查处。
2.实施警示训诫的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徇私情,严格遵守工作纪律。
3.院党委、纪检监察部门要按照构建警示训诫防线的有关规定工作.不得出现下列行为,如有违反必须纠正,造成一定影响和后果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①对应警示训诫的问题压瞒不报、隐瞒不办的;
②对警示训诫线索排查、移送故意拖延的;
③对反映问题线索具体且有可查性.不经核查而直接予以警示提醒的;
④对应当给予警示训诫,而不予实施的;
⑤对必须给予纪律处分,而代之以警示训诫的;
4.责令纠错对象对所涉及的问题,提出异议的,实施的党委、党支部、纪检监察处应当予以答复;异议成立的,应当解除警示训诫。
5.实施警示训诫,应当把澄清问题与帮助改正错误相结合,把强化监督与营造干事创业的宽松环境相结合,注重社会综合效果。
6.实施警示训诫,必须与一般性思想教育区别开来,讲求工作的针对性和权威性;必须防止以警示训诫代替纪律处分,维护党纪政纪的严肃性。
7.警示训诫资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处留存备案;不装入个人档案。
六、警示训诫防线工作坚持的原则
1.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在界定错误问题上力求“准”。特别要划清五个界线,即划清党员干部犯错误是一贯的还是偶然的,是普通的还是个别的,是改革中的失误还是明知故犯的错误,是严重的还是轻微的,是有错即改还是将错就错。
2.坚持严肃慎重的原则,在实施过程中力求“严”。工作中必须注意防止两种倾向。一要防止不讲原则,不敢批评的“老好人主义”倾向,把警示训诫等同一般的思想教育。二是防止以警示训诫代替党政处分和司法处理的倾向。不能失之于软,失之于宽。
3.坚持治病救人的原则,在对犯错误的干部上力求“细”。要通过扎实细致的思想工作体现教育和帮助。批评与勉励相结合,用真情实感引导干部,用真心实意帮助干部,用诚心诚意挽救干部。
4.坚持注重实效的原则,在整改转化上力求“实”。把警示训诫对象的整改转化纳入党内组织生活制度之中,使其在民主生活会上深刻剖析,开展自我批评,让干部评议,在实际工作中切实改正,促使犯错误的同志把廉洁自律的意识转化为实际行动。
5.坚持分级分类组织实施的原则。对涉及中层以上干部的问题,由院纪委和党委组织处共同实施;对涉及其他党员干部的问题由各党支部和人事处共同实施,并将实施情况书面报院纪委;属院纪委办信、办案和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由院纪委和所在单位党支部共同实施。
七、本办法由院纪检监察处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主题词:学校  印发  警示训诫  实施办法  通知
抄  送:陕西省委教育工委,陕西省国防纪工委。
        院党委委员,院领导。
陕西国防学院党委办公室         2006年12月30日印发  
(共印40份)
陕西国防学院党政办公室@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