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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陕西国防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添加时间:2006-1-1 作者:党政办 字体:[ ] 已被次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使党委系统公文处理工作实现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陕西省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文是院党委实施领导、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格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和交流情况的工具。
第三条  公文处理是包括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立卷归档在内的一系列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  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按照行文要求和公文处理规定进行的原则,做到准确、及时、安全、保密。
第五条  党委办公室主管党委系统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各部门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二章 行文规则
第六条  行文应当确有需要,注重实效,坚持少而精的原则,防止滥发文件和照抄照转、重复行文等现象。
第七条  向上级机关行文,一般应主报一个上级机关;如需其他相关的上级机关阅知,可以抄送,向上行文一般不得越级;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行文时,应说明情况并同时抄送被越过的上级机关。
第八条  向上级机关请示问题,应当一文一事,不应当在非请示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请示事项涉及其他部门业务范围时,应当经过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后上报;经过协商未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应当在请示中写明。
第九条  行文时要根据文件内容和实际工作需要,确定分发范围和印发数量。
第十条  对不符合行文规则的公文,由党委办公室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对上级下发的普发性文件,如果没有明确的规定和要求,不发一般性的转发通知和照搬照抄式的贯彻意见;如确需转发,则不应再抄送上级机关。
第三章 公文种类
第十二条  我院党委公文常用的种类有以下十一种:
(一)决议  用于经会议讨论通过的重要决策事项。
(二)决定  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安排。
(三)意见  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四)通知  用于发布党内规章,任免干部,传达上级机关的指示,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发布要求下级单位办理和有关单位共同执行或者周知的事项。
(五)通报  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交流重要情况。
(六)报告  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七)请示  用于请求上级机关指示、批准。
(八)批复  用于答复下级部门和组织的请示。
(九)规定  用于对特定范围内的工作和事务制定具有约束力的行为规范。
(十)函  用于同校外单位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无隶属无关系的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
(十一)会议纪要  用于记载和表达会议主要精神和议定事项。
第四章 公文起草
第十三条  党委公文由党委各部门起草,重要公文由部门负责人亲自起草或主持、指导。
第十四条  起草公文应当做到:
(一)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上级领导机关的有关指示、规定,以及学院的工作实际。
(二)要从学院的角度表述观点,完整、准确地体现学院党委的意图。
(三)注意各项政策的稳定性、连续性,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四)重点突出,观点鲜明,条理清晰,内容充实,结构严谨,文字精练,表述准确,篇幅简短。
(五)人名、地名、时间、数字、引文等要准确。公文中汉字和标点符号的用法符合国家发布的标准方案,计量单位和数字用法符合国家主管部门的规定。在同一公文中,计量单位和数字的使用应前后一致。
(六)合理使用文种和格式,使公文的名称与表达的内容要求相一致,格式规范,合理确定印发范围、密级及期限,按《公文主题词表》的规则标注主题词。
(七)坚持和发扬马克思主义文风,反对任何形式的假、大、空、套等不良文风。
第五章 公文校核
第十五条  为确保公文质量,公文文稿在送领导人审批签发之前,须经党委办公室校核。公文校核的基本任务是协助党委领导把好公文质量关。公文校核的内容是:
(一)报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二)是否确需行文;
(三)内容是否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上级机关的指示精神,是否同现行有关规定相衔接,所提的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是否完整、准确地体现党委的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四)文种选择与格式是否准确,行文范围是否恰当;
(五)人名、地名、时间、数字、引文和文字表述、密级及期限、印发范围、主题词是否准确、恰当,汉字、标点符号、计量单位、数字的用法等是否符合规定;
(六)涉及有关部门业务的事项是否经过协调并取得一致意见,是否已履行规定的审批、会签手续。
第十六条  文稿如需作较大修改,应与原起草部门协商或请其修改。
第十七条  已经领导人审签过的文稿,在印发之前应再作校核。经校核,如需作涉及内容的实质性修改,须报原审签领导人复审。
第六章 公文签发
第十八条  党委的公文须经党委领导同志审批签发。重要公文由党委主要领导同志签发。党政联合行文,须经院党政领导会签。党委办公室根据党委授权印发的公文,由被授权者签发或按照有关规定签发。
第七章 公文格式
第十九条  党委公文的格式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达到规范化。
(一)发文字号  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和序号组成,标注于版头下方,用3号仿宋体字,居中排布;上报的公文,发文字号则标注于红色横线上左方位置;年份、序号用阿拉伯数码标识;年份应标全(4位),并用六角括号“〔〕”括入;序号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01),不加“第”字。发文字号之下4mm处印一条与版心等宽的红色反线。
(二)签发人  上报的公文需标识签发人姓名,平行排列于发文字号右侧。发文字号居左空1字,签发人姓名居右空1字;签发人后标全角冒号,冒号后用3号楷体字标识签发人姓名。
(三)公文标题  红色反线下空2行,用2号小标宋体字,可分一行或多行居中排布;回行时,要做到词意完整,排列对称,间距恰当。
(四)主送机关  标题下空1行,左侧顶格用3号仿宋体字标识,回行时仍顶格;最后一个主送机关名称后标全角冒号。主送机关名称应当用全称或规范简称。如主送机关名称过多而使公文首页不能显示正文时,应将主送机关名称移至版记中的主题词之下、抄送之上,标识方法同抄送。
(五)公文正文  主送机关名称下一行,每自然段首行左空2汉字,回行顶格。数字、年份不能断开回行。
(六)附件  公文如有附件,在正文下空1行左空2字用3号仿宋体字标识“附件”,后标全角冒号和名称。附件如有序号使用阿拉伯数码(如:“附件:1.××××”);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附件名称不加书名号。附件应置于主件之后,与主件一起装订,并在附件左上角第1行顶格标识“附件”,有序号时标识序号;附件的序号和名称前后标识应一致。如附件与公文正文不能一起装订,应在附件左上角第1行顶格标识公文的发文字号并在其后标识附件(或带序号)。
(七)发文机关署名  应当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位于正文的右下方。学院党委发文和党委办公室发文署名为:“中共陕西国防学院委员会”、“党委办公室”。
(八)成文日期  一般署会议通过或领导人签发日期;联合行文,署最后签发机关领导人的签发日期;特殊情况署印发日期。成文日期应当用用汉字写明年、月、日,位于发文机关下方。决定、决议、规定等不标明主送机关的公文,成文日期应标注与标题下方居中位置加圆括号。
(九)印章  除会议纪要和印制的有特定版头的普发性公文外,公文应加盖发文机关印章。
(十)主题词  “主题词”用3号黑体字,居左顶格标识,后标全角冒号;词目用3号小标宋体字;词目之间空一字。
(十一)抄送机关  公文如有抄送,在主题词下1行;左空一字用3号仿宋体字标识“抄送”,后标全角冒号;回行时与冒号后的抄送机关对齐;在最后一个抄送机关后标句号。
第二十条  公文使用的汉字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方案执行,不得使用不规范的字。主标题、副标题及小标题的使用字体要醒目,正文使用三号仿宋字。
第二十一条  公文用纸幅面规格采用国际标准A4型(长297毫米,宽210毫米)。左侧装订。
第八章 公文办理和传递
第二十二条  公文的办理分为收文办理和发文办理。收文办理包括公文的签收、登记、拟办、请办、分发、传阅、承办和催办等程序。公文经起草、校核和领导人签发后转入发文办理。发文办理包括公文的核发、登记、确定份数、印制和分发等程序。
第二十三条  公文处理过程中,应当使用符合存档要求的书写材料。需要送请领导人阅批的传真件,应当复制后办理。
第二十四条  秘密公文应当通过机要交通(或机要通信)传递。机要交通(机要通信)人员在传递秘密公文时,必须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确保公文安全。
第九章 公文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党的机关的公文由党委办公室统一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上级党的机关的秘密公文,未经发文机关批准或授权,不得自行复制。经批准复制的,应与正式印发的公文同样管理。
第二十七条  汇编上级党的机关的秘密公文,须经发文机关批准或授权。公文汇编本应按照编入公文的最高密级标注密级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收到上级党的机关的绝密公文,由党委办公室指定专人管理,并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第二十九条  党委办公室每年要按照规定对秘密公文进行清理,清退和销毁,并向主管机关报告公文管理情况。销毁秘密公文,必须严格履行登记手续,经主管领导人批准后,至少派两人监销,保证不丢失,不漏销。严禁向废品收购部门出售秘密公文。
第三十条  单位合并或分开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单位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立卷后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档案部门,其他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登记销毁。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当将本人保管,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十章 公文立卷归档
第三十一条  公文办理完毕后,应按照有关规定由经办部门将公文的定稿、正本和有关材料收集齐全,及时整理立卷,送校档案中心归档。任何个人不得保存应归档的公文材料。
第三十二条  调阅、摘抄或复制归档公文,应按有关规定履行批准登记手续。
第十一章公文保密
第三十三条  在管理上级党的机关的秘密公文时,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及有关保密法规,严守党的保密纪律,确保党和国家秘密的安全。凡泄露或出卖党和国家秘密公文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章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院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陕西国防学院党政办公室@2005